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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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49號聲請人 邱子豪 (即普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普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2日(應為
106年9月15日)就任為普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86號備查在案。因向國稅局申請留抵稅額退還案尚在進行中,固仍未能完成清算,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7年3月15日起展延6個月至107年9月15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