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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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原告源玉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良爕 被告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范良燮 」記載,應更正為「范良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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