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95號上訴人 匡在侯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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