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2號再審原告 邱政和 訴訟代理人 邱政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宥瑋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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