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80號
103年度易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013號、103年度偵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豪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志豪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年5月23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猶否認部分犯行,惟其竊盜犯行業據證人證述歷歷、並有照片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嫌疑重大,其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於短時間內為本件數次竊盜犯行,亦有反覆實施之虞,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不能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較小侵害手段,對被告產生足夠之心理壓力,以確保日後之審判進行或阻絕再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3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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