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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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2號原告 許富美 被告 許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130萬元(借貸400萬元、償還270萬元),惟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以112年補字第16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7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