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陳譽仁 上列聲請人與 藍國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 陳明 是否更正聲請狀附表①本金210,000元、②本金23,326元、⑤本金123,320元、⑥21,762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請求利率為「2.6697%」,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之請求利率為「2.9124%」(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上開本金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427)。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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