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謝明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週年利率期間、計算方式176,373元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4.5⑴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5計算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8日止,以新臺幣2,32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5計算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8日止,以新臺幣4,66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5計算自民國111年8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8日止,以新臺幣7,00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5計算⑵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76,37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5計算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新臺幣76,37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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