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琳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琳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琳軒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從而,本案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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