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 張育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雄黃重豪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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