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陳紀蓁 被告 陳寶如
陳藝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予原告,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58,796元【系爭土地面積2,120.3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300元×應有部分2分之1=4,558,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