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54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416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東利 債務人 侯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執黃字第12429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有第三人陳報狀在卷可稽,依管轄恆定原則,本件亦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柯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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