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 許睿洸 訴訟代理人 許芸華
魏君陵 被告 許元利
許進堂 許明智 許進良
許佳鈺 劉櫻虹
陳桓浩
許晉豪
許晉豐
陳瑞成 陳瑞豐 陳素卿 陳素暖 洪家仁 王華山
王丁泉
王寶瑛 李王寶珠
王寶珍許月惠
許隆逸 許隆譁
周佳葦 周佳慶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碧真
周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映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