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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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 許睿洸 訴訟代理人 許芸華
魏君陵 被告 許元利
許進堂 許明智 許進良
許佳鈺 劉櫻虹
陳桓浩
許晉豪
許晉豐
陳瑞成 陳瑞豐 陳素卿 陳素暖 洪家仁 王華山
王丁泉
王寶瑛 李王寶珠
王寶珍 于 許月惠
許隆逸 許隆譁
周佳葦 周佳慶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碧真
周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