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優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心彤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