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傷害案件,經貴院94年上訴字第31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經最高法院以94年台上字第419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5年4月8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6月25日法矯字第09990267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