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文宜
謝佳純 陳珮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呂昀叡 律師原告 楊惠淳 訴訟代理人林盛煌律師被告 沈宥廷
莊 黃金梅 莊馥竹 林玉璇 潘善慈 鄭旭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縮減訴之聲明狀。
二、被告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宥廷、 莊黃金梅 、莊馥竹、林玉璇、潘善慈、鄭旭伶被訴詐欺一案(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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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