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本人於民國96年4月1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受刑人本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