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雅雯(原名游雅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雅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雅雯(原名游雅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於民國104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9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