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勇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勇智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上午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9時18分許,行經北龍路與東龍路交岔路口時右轉,並欲穿越東龍路之行人穿越道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騎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禮讓行人先行貿然直行。適有行人蔡 陳桂花 依綠燈指示徒步橫越上開行人穿越道,陳勇智騎乘之上揭機車之右前車頭因而不慎碰撞 蔡陳桂花 左側身體,致蔡陳桂花倒地,並受有右側股骨頸骨折、右側遠端橈骨骨折及右側尺骨莖突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蔡陳桂花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