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小字第235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告 賴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