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0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
巷25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1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