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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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邵軍指定辯護人蔡健新律師(義務辯護律師)具保人 侯桂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桂婷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邵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侯桂婷繳納保證金後,已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且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具保人仍未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9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之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份附卷為憑(見本院109年度偵聲字第12號卷第71至72頁,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0號卷第197頁、第199頁、第205至223頁、第239至253頁、第257至258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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