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47號聲請人 林信丞 相對人 柯政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政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相對人柯政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