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25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陳正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