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39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39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3900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台特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乙○○○○○○即 佘婷婷 、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上CHAILEASEFINANCE(B.V.I)COMPANY,LTD.與聲請人之關係,或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並提出証明文件。
二、相對人公司名稱。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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