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字第六三號
原告柏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龍風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
被告冠良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
被告丙○○
乙○○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台南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雖主張依雙方合約第二十條合意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惟原告係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連帶賠償,故無契約合意管轄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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