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47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許云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叁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零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伍拾叁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