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彥 告訴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被告 劉淑文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28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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