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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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張凱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自93年10月27日起至103年10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5月17日止累計125,297元未給付,其中124,241元為本金;979元為利息;77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凱靈│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124241││5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