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269號債權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車力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車力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車力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