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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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07號112年度聲字第2392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昇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0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昇宏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蔡昇宏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被告蔡昇宏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07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牆垣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稽。
三、被告另因涉犯多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嗣後被告入監服刑,而於110年9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然其假釋經撤銷,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2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殘刑3年4月16日,有該署檢察官112年執更銅字第230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又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07號案件已於112年8月9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8月28日宣判之訴訟進行程度,已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是原羈押理由所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一節,已有所更易,爰一併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又本院既已撤銷羈押,無從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准否之裁定,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宏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