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張家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采瑜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張家銘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行110年5月12日300,000元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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