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奕宏
陳瑞峰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敏淇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60號),提起上訴。查其中上訴人卓奕宏抗辯已和解,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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