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 徐文卿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 高新發
高福生 楊高 祝高來得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高瑋鎂 複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被告 林高美珍
洪榮德 洪榮東 王景彥 王銘鴻 王雅慧 楊佳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富仁 被告 鄭黃金珠
鄭富元 鄭羽彤 即 鄭鳳玲 鄭光盛 郭宥葶 即 郭怡君 鄭雅文 林德正 李坤敬 李家聖 李美玲 陳藝展 陳典瑩 李美雲 陳黃美惠 黃心驊 兼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黃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倒數第三行及第四頁第一行中關於「李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美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