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 徐文卿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 高新發
高福生 楊高 祝高來得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高瑋鎂 複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被告 林高美珍
洪榮德 洪榮東 王景彥 王銘鴻 王雅慧 楊佳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富仁 被告 鄭黃金珠
鄭富元 鄭羽彤鄭鳳玲 鄭光盛 郭宥葶郭怡君 鄭雅文 林德正 李坤敬 李家聖 李美玲 陳藝展 陳典瑩 李美雲 陳黃美惠 黃心驊 兼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黃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倒數第三行及第四頁第一行中關於「李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美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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