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林韻如 被告 黃祥福
陳志煌 上列被告黃祥福、陳志煌等2人因被訴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均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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