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96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號三樓之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捌拾元、貳萬伍仟壹
佰捌拾元、捌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原為「臺灣銀行」,民國92年7月1日變更組織為「股份
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
織變更,其法人人格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
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或負擔

㈡被告乙○○於91年8月27日邀同訴外人 莊月滿 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訂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向原告為貸款新
台幣(下同)280,000元,原告分別於91年8月27日撥款
25,180元、92年1月23日撥款25,180元、92年8月25日撥款
25,393元、93年2月9日撥款20,939元、93年8月19日撥款
21,797元、94年2月3日撥款21,797元,約定之清償條件詳如
借據所示,並均約定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喪
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時,除應付遲延
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學業完成後,
未依約清償貸款,依約全部貸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經核算
結果,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
㈢爰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法訴請給付等語,並聲明
:請求判決如主文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之記載略謂:被
告無恆產,僅靠單親母親撫養,如今母親亦失業在家,而被
告高職畢業一直在等待服兵役,雖有找工作,但未能如願,
故一直無收入,無法繳納就學貸款本息,今年入伍服役後有
工作即開始繳納本息等語為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一紙、就學貸
款撥款通知書6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為證,被告乙○
○則未到庭爭執,本院依前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被告上開辯解,並無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消
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簡
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經
核為1,55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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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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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 │利息起算日及利│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及 起 算 日  │
│號│ │率      │                      │
├─┼────────┼───────┼─────────────────────────┤
│1││95年7月1日起至│自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新台幣25,180元│清償期止按年利│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 ││率百分之6.381│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計算。││
├─┼────────┼───────┼─────────────────────────┤
│2││95年7月1日起至│自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新台幣25,180元│清償期止按年利│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 ││利率百分之3.53│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計算。│        │
├─┼────────┼───────┼─────────────────────────┤
│3││95年7月1日起至│自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新台幣89,926元│清償日止按年利│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 ││利率百分之3.43│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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