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56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7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湯文章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徐宏恩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壹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法官 湯文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