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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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 陳境晃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被告花蓮縣新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錢自立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 陸佰 陸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上之道路及排水設施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有之土地返還原告,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10元。 嗣本院 於審理程序中,囑託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測量上開地上物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結果為74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0,100元/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為747,4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係8,150元。從而,本院溢收第一審裁判費660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返還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書記官黃鷹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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