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94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按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