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681號債權人 謝秋茹 非訟代理人 蔡惠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姝嫻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權人就系爭訴訟費用,業經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0號已確定,並有執行力,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