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56號原告 施克誠 被告 張陳美麗 (即 張太平 之繼承人)
張雲清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志偉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涵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雅絜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共同 李文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律師
王維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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