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債權人 洪聰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則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中關於「向債權人洪
聰華借款新台幣?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應為更正。
㈡提出票號A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