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鄭子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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