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7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