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 王祖元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翁亦聰 間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一0年八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上訴人,因不願訴訟曠日廢時影響工作及生活,始願給付上訴人金錢以求了結訴訟,豈料上訴人違反其所切結不傳佈和解內容之承諾,將和解條件不當洩漏予第三人,為究明上訴人是否故意違反上開義務,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
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
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