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債權人信東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彥輝 債務人鳳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鳳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鳳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