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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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偉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