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廖明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而駕駛罪│肇事逃逸罪│違背安全駕駛而駕駛罪│├────────┼──────────┼──────────┼───────────┤│宣告刑│拘役30日│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3條│刑法第185-4條│刑法第185-3條│├────────┼──────────┼──────────┼───────────┤│犯罪日期│95年7月9日│95年7月9日│96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署95年偵字第15603號│署95年偵字第15603號│96年偵字第465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交易字第322號│95年度交易字第322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821號││實├─────┼──────────┼──────────┼───────────┤│審│判期日期│95年10月27日│95年10月27日│96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交易字第322號│95年度交易字第322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821號││決├─────┼──────────┼──────────┼───────────┤││確定日期│95年11月27日│95年11月27日│96年5月7日│├──┴─────┼──────────┼──────────┼───────────┤│合於中華民國96年│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期│拘役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易科罰金、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役折算標準│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備註: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322號判決宣告緩刑2年確定,嗣於96││年8月2日,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92號撤銷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