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芬陳德中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德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0,000元,及自民國90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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