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茂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件:
一、緣債務人羅茂軒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6年12月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